人大建议创新科技评价机制:科研不再围着论文转 |
时间:2015-05-08 来源:admin |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长期以来,以论文为导向成为科研考评机制一大痼疾,很多科研人员感到不堪其扰。 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会议分组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时,多位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应创新科技人员评价机制,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作为重要评价标尺,让科研人员不再整日围着论文转。 论文占评价体系权重过高 “当前在职称评定方面,特别是高校,比较注重论文,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科技成果转化。”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吴正有说,要创新科技人员评价机制,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作为评价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价值尺度,作为职称晋升重要依据,改变把发表论文作为终极科研成果的片面做法。 丛斌委员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目前我国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是科技人员评价指标体系权重问题。“当前对科技人员评价基本上是五大指标,论文权重尤其过大。基础研究是需要论文的,但是不能应用研究也往这方面引导,甚至连评科技奖也是这样,首先要看发表多少文章,是在什么杂志上发表的,影响因子有多少,然后再考虑转化情况、专利情况、课题情况等等。”他说。 丛斌指出,这种导向导致一些科技人员急功近利思想尤其突出。他举例说,有的年轻人才回来想干点事业,刚取得一点成绩,就拿着鞭子把他们赶到利益圈里。有的因此就不再死心塌地搞科研了,而是想方设法追逐利益。“这些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他说。 将成果纳入人才评定范围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许为钢委员对这一条内容颇为赞同。 “草案对科研单位、教学单位也提出要设置与成果转化相适应的职称评定、职称设置,这是非常好的。”他介绍,我国原来没有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职称评定,改革开放之后在科研教学单位设立了,最近几年随着事业单位改革又取消了,比如推广研究员、推广教授又没有了,使得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削弱。因此草案明确提出设置与科技成果转化相适应的考核制度、激励制度、职称评定制度,值得肯定。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相应加大或者减少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科研资金支持。 张兴凯委员建议,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人才评定。“此次草案增加了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定的规定,但是缺少纳入科技人才评定的规定。”他说,科技部、中组部、自然基金委、教育部以及其他部委设立了很多科技人才、杰出青年、特殊津贴专家等等,科技部五类科研项目中有一类是人才团队类项目,因此应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人才及人才团队的评定指标。 令狐安委员指出,现行行政考评科技制度有很大问题,包括科技进步奖的颁发、评价,近几年科技界对此有很大意见。很多科研人员本来是科研专家,这几年变成了“多面手”,也会跑项目、拉关系等。现在存在成果剽窃或挪用他人的问题,和这种不合理考评体系恐怕也有密切关系。 对草案该条规定,令狐安提出,非常有必要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但将来由谁来建立?“在科技部巡视的时候,我们建议整个国家科研计划的制定应由科技部牵头,但科技部不能再去批具体项目。建议成立类似国家自然基金会的几个基金会,合理依法依规运作,并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和成果考核评价制度。”他说。 为科技人员流动扫清障碍 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认为,要想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除了调整科技成果评价体系,还应进一步促进科技人员交流兼职。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我赞成高校管理人员或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应该明确其时间比重,或兼任职务。”李连宁委员说。 刘政奎委员认为,虽然政策上允许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员可以到企业兼职,草案也专门做了规定,但是太原则。“现在科技人员流动障碍还是比较多的,科技人员顾虑也较多,建议草案在鼓励科技人员交流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如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支持科技成员带着成果转化任务去企业兼职,并应保留其所在单位的各项待遇。”他说。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王志学指出,我国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不利于人员交流,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三者之间,科技人员无法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交流和流动。因此应在法律制度上形成科技人员能够在研发机构、高校、企业间无障碍交流和流动的用人机制。 王志学认为,草案第二十七条对科研教学单位到企业去只表述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于笼统。“挂职算活动,参加具体研发工作、指导是活动,交流观点、参与经济开发也是活动,因此这方面要予以明确界定。”他说。 |